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輝)“他們電詐來的錢本來就是黑錢,我侵吞掉是在替天行道,諒他們也不敢報警!但我真不知道這是犯罪。”近日,衡陽市石鼓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盜竊案,被告人羅某的“豪言壯語”令人啼笑皆非。
案情簡介
剛滿18歲的羅某因手頭拮據(jù),應朋友之邀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借給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電詐贓款。當1.5萬元詐騙資金到賬后,羅某臨時起意,謊稱銀行卡被凍結無法取現(xiàn)。詐騙團伙便安排他在酒店住下,準備次日再試。不料當晚羅某就帶著銀行卡逃之夭夭,次日便將卡內(nèi)資金全部取出揮霍一空。
后來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的被害人報警,警方以資金流向順藤摸瓜抓獲了被告人羅某。
法院判決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羅某出借銀行卡的行為雖未達到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罪的追訴標準,但其侵吞贓款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雖然涉案資金系詐騙所得,但羅某并非合法占有人,其私自轉移、占有該資金的行為仍構成犯罪。最終,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羅某有期徒刑。
法官說法
本案中羅某存在嚴重的法律認識誤區(qū),其認為“黑吃黑”侵占詐騙資金是在“替天行道”,殊不知法律不會因贓款本身的非法性質而免除侵占者的刑事責任。
法官強調,法治社會要求人人都要知法守法,“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”的古訓至今仍有現(xiàn)實意義。公民既要守住法律底線,不能為了蠅頭小利出租、出借銀行卡,這種行為涉嫌違法,可能導致嚴重后果,輕則受到行政處罰,重則追究刑事責任;更要摒棄“螳螂捕蟬,黃雀在后”的錯誤觀念,“黑吃黑”將違法犯罪所得占為己有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,必將受到法律嚴懲。
法官特別提醒,違法犯罪所得雖不受法律保護,但任何個人都無權私自處置。公民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,發(fā)現(xiàn)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,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。同時,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,妥善保管銀行卡、身份證等重要證件,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,成為犯罪活動的幫兇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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